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了积累财富,也可能背负债务,如果是基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或者履行法定义务产生的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两人共同承担,那么具体来说,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夫妻假离婚就能逃避债务吗?
网友咨询:
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举债,另一方并不知情。有些用于公司经营,有些可能用于婚前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且还向另一方父母借债未还。现离婚,如果民事诉讼要追加另一方为债务人,另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否会被强制执行?如果另一方已死亡,还能继续追加执行吗?
(资料图)
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孟令燕律师解答:
1、夫妻共同债务是婚姻存续期间为了改善家庭生活而借的债。2、无论是借入还是借出都需要有证据。3、婚前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在生活超过8到10年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4、死亡的可以用遗产还应该还的债务。
孟令燕律师解析:
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可以大致分为如下几类: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话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4)夫妻共同从事生产、投资经营,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商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孟令燕律师补充:
夫妻假离婚能逃避债务吗
1、案情摘要
陈某于1996年娶黄某为妻,婚后生有一女。夫妻二人在外打拼,日子过得颇红火。但后来,陈某在外投资失败,债台高筑,无力偿还。为躲避债务,两人决定假离婚,转移财产。2004年1月,两人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定女儿由黄某抚养,房屋等财产全部归黄某所有,所欠一切债务由陈某负责偿还。离婚后,双方仍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以夫妻名义出入各种场所。后来,黄某与陈某感情逐渐淡化。陈某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07年9月,双方签订协议,约定2004年订立的离婚协议作废,并重新分割财产。但协议签订后,黄某拒绝履行义务。
2、问题剖析伴
随着离婚案件的增多,“假离婚”的现象也呈增长势头。有些人借助当前较为便捷的离婚程序,通过“假离婚”恶意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对弄假成真的假离婚来说,夫妻婚姻解体带来的巨大代价(包括财产、子女、精神痛苦等方面)显然不是区区十几万元房贷利益所能弥补和挽回的。另外,如果另一方以对方欺诈为由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很难得到法律支持,建议人们避而远之。
3、律师点评
该案实质上是夫妻协议离婚后,对原财产分割协议反悔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的规定,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陈某3年后才提出,已经超过法定期间,依法不予支持。此外,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只要是两人的共同债务,即使双方约定所欠债务由一方偿还,债权人仍有权要求两人共同偿还。
孟令燕律师总结: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举债一方个人债务,不仅涉及夫妻个人的财产利益和家庭稳定,而且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因此,正确地界定夫妻共同债务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中均属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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