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记者釆访录像侵犯对方肖像权吗

2023-05-07 11:15:33 来源:法问网

在监督国家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事业发展的过程当中,可以说记者也是付出了很大的努力的,曾几何时,记者也成了一种高危职业,很多记者在采访的时候甚至只能采用暗自录像。但是有越来越多的人都对记者釆访录像侵犯对方肖像权吗这个问题产生了怀疑,小编要告诉大家的就是记者用于报道新闻而录像,到最后播放的这种行为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


(资料图)

一、在我国记者釆访录像侵犯对方肖像权吗?

肖像权的限制是指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虽然没有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了肖像权人的肖像,但依照法律的规定不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情形,法律上将这种使用也称作"合理使用"。

从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合理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的目的而在一定的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肖像。

2、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

3、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

4、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他人的肖像。

5、公共场所的必要限制。

6、描述历史性的事件。

7、为了自然人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肖像。

二、如何认定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

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都会构成侵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2)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本身记者的职业就是比较特殊的,如果说记者的该段录像经播出以后证明是虚假的,对个人的荣誉造成了影响的话,在索赔的时候也是要求当事人给自己恢复名誉的,但在本质上记者采访录像跟侵犯肖像权是联系不到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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