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就房屋征收事宜(如安置补偿情况等)的一些书面约定。
网友咨询:
(资料图)
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城市房屋征收、农村宅基地征收都需要严格的规划,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房屋征收是具有一定行政强制性的,不随着某个人的意志而改变,不是说谁想拆就拆,想不拆就可以不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活动必须是在土地征收方案批准的基础上进行,包括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和被征收人进行协商补偿事宜。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判决确认无效。
律师补充: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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