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热头条丨居间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2023-05-21 08:19:38 来源:法问网

居间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⑴当事人主体:居间合同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详细名称或姓名、住所。

⑵居间合同的标的:主要指委托人和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委托的居间事项


【资料图】

⑶期限:是指居间合同履行期限,即生效及终止日期。

⑷居间事项的种类;是指为了某项财务或利益的类别及范围。

⑸酬金的给付:居间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酬金的数额、给付方式、时间、地点等。

⑹费用的负担: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属于哪一类费用应由哪一方承担。

⑺违约责任:居间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方应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以便守约方、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在处理违约责任时有所遵循。

⑻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是指在合同中约定,当发生合同纠纷双方自行协商不成时,是选择到仲裁机构仲裁,还是到法院诉讼。

⑼其它约定事项。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作用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承担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义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居间亦为一种古老行业,希腊、罗马时期就产生了这种制度。延至近代,法国商法典率先设置了居间人的规定。德国在民法典中规定了居间合同,又在商法典规定了商事居间人。日本民法无商业居间的规定,但在商法上设有关于以商行为媒介为目的的居间营业的规定。瑞士债务法并不区分民事居间与商业居间而对居间进行统一规定。我国古代,即有居间,居间人被称为牙郎或牙行、牙纪。解放以前,民国民法即仿瑞士债务法体例专门规定了居间。

居间合同发生的情形

居间合同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发生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委托人主动找居间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记的求租人中为其找到了合适的人选一丙,丙是作为求租房屋的委托人,甲和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费(佣金),按我国目前此类居间合同的交易习惯,佣金是由求租人支付。

第二,居间人主动找委托人。居间人往往信息灵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卖,而急需购买此物的乙却不知道,甲向乙报告了订立合同的信息,并为乙订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使乙如愿在某地购买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

以上两种居间合同的基础都是委托合同。第一种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托人,第二种情形尽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终乙转化为甲的委托人,由乙向其支付佣金。

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代理人是在委托人授权的前提下,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委托事务完成后,根据合同中有偿或无偿的约定,而决定是否向代理人支付报酬。居间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促成他人之间的交易,并获取报酬。所以居间合同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有偿性。

居间行为根据委托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提供订约机会的报告居间,也可以是提供介绍服务的媒介居间,还可以是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兼而有之的居间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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