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那么,非产权人能否卖房子,出现问题怎么办?
网友咨询:妈妈,女儿在同一单位,单位公的房子,办的是妈妈的产权,但是被女儿卖出,没有办理产权证,后妈妈不同意,将房要回,买房人能向女儿要求赔偿已居住五年的房屋增值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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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薛韬律师解答:
如果女儿明知母亲不同意但是隐瞒了这个情况,那么属于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隐瞒行为,对此过失买方是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但是如果买方自己本身对此是知情的,知道女儿无权出卖该房依然购买,那么是无法要求赔偿的。
非产权人,包括承租人、代管人、无因管理人、未来的继承人、近亲属、代理人、上级组织等,能否出卖房屋,要看具体情况。如果非产权人没有产权人的书面授权,就不能出卖房屋。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薛韬律师解析:
对于非产权人出卖房屋的行为,通常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区别对待:
非产权人作为合法代理人在卖房过程中有不当行为怎么办?
非产权人得到产权人书面授权即成为合法代理人。如果其在卖房过程中,行使了产权人没有授予的某项权限,如,将未经批准出卖的房屋附属物卖出;行使产权人已经表示收回的某项权限;行使条件未成就的某项附延缓条件的权限;未经产权人同意,转托第三人代卖等等,这些都构成不当行为。只要产权人不予追认,就应当由该非产权人对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如果买方不知道该非产权人有上述不当行为,而买卖合法,手续完备,可以承认买卖的效力,由该非产权人赔偿因不当行为给原产权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非产权人是多人,除原产权人另有表示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非产权人无权代理,却完成了买卖手续怎么办?
1、无其他违法情节,对产权人有利,能体现产权人意思的,一般产权人予以追认,即有效;如不追认,仍旧无效。
2、有其他违法行为,或者对产权人不利,不能体现产权人意思的,一般产权人不予追认,当然无效。如予追认,违法情节不影响部分有效的,可部分有效;如产权人发现过晚,虽然卖房行为是无效的,房屋已经由于各种原因不能退还的,该产权人应当赔偿损失。如系该非产权人与买方恶意串通的,买方应负连带责任。如原房屋系多余的出租房,产权人认为价格合理,对方又需要房屋自住的,可以补办合法手续,不收回房产,由该非产权人退赔价款。
产权人在委托非产权人卖房过程中有不当行为怎么办?
虽然该非产权人合格,但产权人意思表示与真实意思不一致,或买卖合同内容违法、形式不合法,所导致无效的买卖关系与产权人的不当行为有关时,该非产权人的责任应当酌情减免。
1、非产权人受产权人全权委托的,如果产权人明知该非产权人缺乏卖房的知识,一般可以免除该非产权人的责任。但不知道该非产权人的无知或者轻信其保障,而该非产权人有重大过错、误解,未尽应有的责任的,应酌情负相应责任。
2、产权人授予非产权人的权限不明确的,该非产权人发现了对产权人不利的情况没有告知产权人即实施代理权的,应对导致的损失酌负责任;但告知后,产权人逾期未作答的,推定默认,免除该非产权人的责任。如果产权人以任何诱发该非产权人的过失或者误解,对该非产权人应免除责任。
总之,应当提倡卖房尽可能由产权人亲自进行,以适应卖房交易的复杂变化,防止非产权人极易出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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